(2023年4月27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等相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采取设立企业家日等多种形式,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发和弘扬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制定并落实培育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印章制作、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需要一次性办结的服务。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支持普通高校设立与本地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学科、研究机构,建立校企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等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建立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合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各类交易规则和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系统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惠企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应当主动精准推送。推广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诚信守诺,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约束惩戒机制,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场地限制、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府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完善网上办事功能。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提供帮办代办、异地办事等服务,设置“办不成事”窗口,提供兜底服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执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利企便民原则,编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并按照时限完成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级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限时办结,提高效能。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市场主体实行免罚轻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造成损失;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2022年12月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铜陵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局长 刘 武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请予审议。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同步施行,我省滁州、淮北等市也在2021年对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确立了基本制度规范,为我市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今年7月,郑栅洁书记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要求,全省要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覆盖;8月,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要求各地开展立法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近年来,我市把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最优营商环境作为金字招牌,围绕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在开展“四送一服”、改进行政审批、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区,我市营商环境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于“聚焦‘四创两高’,聚力‘四个倍增’”发展,展现全市上下发展为要的理念、项目为王的干劲、实干为先的导向,增强企业家发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后,我局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开门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迅速启动推进立法相关工作。
一是搭建工作机制。9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了立法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在此基础上,我局于9月下旬印发了《关于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法规起草小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工作职责,细化了责任分工,建立了沟通联络、调研等机制。
二是开展工作调研。今年6月以来,我局会同有关方面,先后赴滁州、合肥等市考察学习,相关部门先后赴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多地立法工作经验。9月份,又先后与滁州、安庆、合肥等市进行了电话对接,了解该市立法工作具体做法、工作步骤、材料准备等情况,获取了诸多第一手资料,并通过线上调研方式,认真研究了深圳、衢州等先进地区的做法,梳理了有关工作经验。9月中旬,起草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专题调研方案》,编制了面向重点企业的《铜陵市营商环境立法调研问卷》,联合市人大财经工委前往县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召集有关部门与重点企业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并在联系走访企业中认真听取企业、商协会意见和建议,为立法工作夯实了工作基础。
三是组织起草文本。9月底,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勇主持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推进会,组织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全面开展法条起草工作。结合前期调研、问卷反馈和起草过程等多渠道汇总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建议(100余条),起草小组于10月中旬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10月24日、11月1日,起草小组先后面向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政企通平台等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在联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反复推敲、合并条目、精简内容后,吸纳了各部门提出的数十条意见建议,11月中旬按照市司法局立法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说明和条款依据对照表。11月29日下午,受市政府副市长杨如松委托,张勇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征求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意见,我局对《条例(草案)》等再次做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情况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12月5日下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5次会议审议后,形成本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5个章节,共5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管理责任、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评价考核和激励等。
第二章市场环境,共15条。围绕提升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保障和服务水平,针对可能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或法律规范。重点包括企业开办与注销、人力资源保障、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创新、减税降费、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惠企政策落实、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和招标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政府守信践诺、账款拖欠治理等方面。
第三章政务环境,共15条。围绕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够提供和可以提供、能够优化和可以优化的方面进行界定和规范,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阳光、高效的政务服务。重点内容包括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大厅、政务信息共享、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用水用电用气、不动产登记、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办税流程、行政审批权下放、为企服务、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法治环境,共13条。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规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界定,努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内容包括行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予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归集和监管、专项审查、多元纠纷化解、府院府检联动、法律宣传和实施、执行情况监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共1条。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二)特色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对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了规定,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聚焦当前我市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紧盯营商环境评价我市存在的短板弱项,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持续减少我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制约。
一是突出铜陵特色。《条例(草案)》在充分吸收借鉴了中央、省及省内外部分兄弟地市出台的一些先进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基础上,突出了铜陵特色。如在总则中,将突出市场主体有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速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要求列为立法原则和目标;制订专门条款,落实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对标提升,推动我市加快与长三角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以加快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如在市场环境章节中,把推进政策兑现平台建设、优化政策兑现等一批铜陵特色的内容写入条文。再如在政务环境上,将不动产登记“一卡清缴”、全市同标,涉企服务“顶格机制”“政企沙龙”“首问负责”、说“不”提级办理等内容列为法律规范。为精简内容,《条例(草案)》在内容上,凡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等上位法中的规定相一致,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写入。
二是聚焦企业诉求。《条例(草案)》始终聚焦企业诉求,把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获得感作为重要导向,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改进服务、改善监管、优化流程、提供保障,实现保护有力、服务优质、保障到位。如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条例(草案)》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获得用能、审批流程、数据共享、人才用工等问题,对“用水用电用气、政务信息共享、行政审批权下放、人力资源保障”等作出规定。在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等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标准地”、区域评估等改革,扩大勘察设计、数字审图、方案联审、水电气报装等子系统应用,推进线上线下综合一窗受理、部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线上审批、联合验收,实现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在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装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延伸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公用事业服务办理时间。
三是固化创新成果。《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实际,把我市创新并取得成果的事项进行固化,如推进“网办”“掌办”服务、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全域通办、异地可办、“一件事一次办”,工程审批全流程网办、“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承诺即开工”、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这些措施进行固化后,有效保持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持续性,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对标世界银行指标体系、相关标准和国内一流城市的标杆,《条例(草案)》条文作了“开放式”安排,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率先探索,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举措预留空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刘稳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修改,比较成熟,同时对法规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0余条。会后,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制定了反馈清单予以一一回应。3月中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4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最终形成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4月14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4月1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本轮修改主要是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制度规定。
1. “积极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加强对本市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发和弘扬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表决稿第四条)
2. 关于宽融资渠道,增加一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3. “建立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合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还对修改稿的文字作了部分修改。
二、《条例(表决稿)》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鉴于优化营商环境动态发展变化性大、涉及范围领域宽泛,本次修改对条例内容和结构作了进一步调整。主要是突出问题导向,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内容,也不简单地将我市“放管服”已经完成的改革工作固化为法条,把落脚点放在需要进一步改善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上。最终形成的《条例(表决稿)》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重点针对目前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应当优先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确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为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是市场主体培育与开办便利服务以及提供人力、资金等要素保障。针对融资难问题,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与保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定和兑现、政府诚信守诺等内容。规定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惠企政策应当精准推送。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政务服务的内容。一是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审批服务。在减环节、减材料、优程序的基础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同时对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诺制、“清单制+承诺制”等审批新举措、新形式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规范监管执法方面的内容。针对信用修复难的问题,规定推进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问题,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同时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机械式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措施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服务型执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追责免责内容。按照立法立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为了激励公职人员的担当作为,依法规定了比较具体的5种容错免责情形。
主要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条例(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四款)
二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条例(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推进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制度,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条例(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