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铜陵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市处非办、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562-5317090;0562-2866090
电子邮箱:tlffjzjb@163.com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处非办负责所辖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五)举报奖励的主体:举报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或重大案件,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一个县(区)范围的,由涉及县(区)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四)属于其他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实物、精神等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处理机制
第十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举报案件涉及单一县(区)的,由市处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该县(区)处非办处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且主(监)管部门明确的,由市处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相应市级主(监)管部门处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且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进行处置。重大案件由市处非领导小组牵头处置。
第十一条 实行奖励申报审批制度。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各县区对于采用的举报线索等级认定和奖励,按季度上报市处非办审核汇总后,提请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各县区方可组织实施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两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等,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处非办报送本辖区本季度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处理和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